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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 发挥律师行业自律职能 全程参与 规范投诉案件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作者:宜昌市律师协会
创新管理 发挥律师行业自律职能
全程参与 规范投诉案件调查处理
——市律协出台《宜昌市律师行业执业投诉案件调查规定(试行)》 
为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参与行业管理的工作优势,积极发挥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和纪律委员会在行业执业纪律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宜昌市律师协会在已实施《宜昌市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值班制度》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宜昌市律师行业执业投诉案件调查规定(试行)》,同时成立了由市律协副会长、监事长和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宜昌市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小组。
《规定》指出,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由分管律师执业纪律的副会长负责,当班副会长(监事长)牵头,纪律委员会成员承办。投诉案件,涉及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主要由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决定由市律协自行调查处理。
《规定》要求,投诉案件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初审和受理登记,再根据副会长(监事长)轮流值班情况,分配给相应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接受调查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所有证据材料。秘书处收到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后,由纪律委员会按照《宜昌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讨论,作出处理结论。作为调查人的纪律委员会成员,讨论案件时无表决权。纪律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仍由负责该案的调查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规定》强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调查小组调查案情时应予配合。如无故拒绝、搪塞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属被投诉对象的,调查小组可以作出不利于该对象的调查结论;属证人的,调查小组可以对该所主任或者律师进行诫勉谈话,记入该所或者律师执业档案,同时,责令其配合调查。调查小组在坚持从严查处的同时,还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必要时召集双方调解,案结事了。对投诉人、被投诉对象以及相关证人的调查、调解,一般应在市律协机关办公室进行。同时,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守案件秘密,尊重被投诉对象和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